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 106 年 05 月 31 日)
第10條
事業依據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調整天然氣售價或基本收費時,應提供調 整後之金額及其說明,並檢附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分 離會計報表(包括部門別損益表及部門別資產負債表)及必要之成本報表 資料。

前項所稱其他必要之成本報表名稱及內容如下:

一、事業總營運成本分離表:彙總事業之年度總營運成本。事業應就最近 三年度及預計未來三年度平均數,依附件一提報之。

二、事業資金成本計算表:彙總事業填報之費率基礎,並計算其資金成本 之歸屬與分攤。事業應就最近三年度及預計未來三年度平均數,依附 件二提報之。

三、事業氣體費率計算表:彙總事業之營運成本與資金成本,以計算填報 之費率。其中包括預計未來三年度之年平均配氣量及用戶數,依附件 三提報之。

四、一般共同成本分攤方法明細表:彙整事業分攤一般共同成本之各項基 礎,依附件四提報之。

五、薪資分離明細表:事業於費率計算中,有關薪資成本分離之金額及比 例,依附件五提報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