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 102 年 09 月 17 日)
第9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實施用戶輪流停供方案,應於停止實施後七日內,將實施 情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令其隨時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