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 102 年 09 月 17 日)
第8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因天然氣進口事業實施供應管制方案減供用量,得對其供 氣區域內之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依輪流停供方案實施輪流停供。但 天然氣進口事業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減供用量者,不得實施輪流停供。

公用天然氣事業實施輪流停供時,應於實施三日前將停供對象及時間等資 料,公開於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停止實施輪流停供時,應於 停止實施一日前通知其用戶。

第一項輪流停供方案,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