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 102 年 09 月 17 日)
第2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可用存量:指天然氣進口事業於其自備儲槽中儲存之天然氣數量,加 計已抵港液化天然氣運輸船所裝載之天然氣數量。

二、天然氣售價:指天然氣進口事業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計算方 式所計算之售價。

三、供應管制:指天然氣進口事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辦法規定,對用 戶採行減供用量或輪流停供之措施。

四、日平均用量:指天然氣用戶發生減供用量時,前一年度之天然氣每日 平均使用量。

五、存量可用天數:指可用存量可供銷售之天數。

六、存量下限天數:指中央主管機關為維持穩定供應天然氣,規定天然氣 進口事業避免啟動供應管制之存量可用天數下限。

七、價格管制: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命天然氣進口事業減緩當 期天然氣售價調漲幅度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