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8條
事業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併同分離會計報 告中揭露下列資訊:

一、按前一年度稅後淨利提撥當年度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計算及金額。

二、歷年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明細表(附表)。

三、前一年度本支管汰換之金額及明細項目。

四、前一年度表外管汰換之金額及明細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