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6條
事業應於本辦法施行日或取得供氣營業執照日起三十日內,於金融機構開 立專戶,以儲存所提撥之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並將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 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時 ,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名稱或帳戶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