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5條
事業當年度有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無法足額提撥時,應於三月三十 一日前備妥具體說明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經核准後至遲於二年內補足應提撥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