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3條
事業應按年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其提撥金額之計算,四捨五入至整 數,以元為單位表示;其計算公式如下: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輸 氣管線汰換準備金額-實際支付於輸氣管線汰換金額。但應提撥輸氣管線 汰換準備金若為負數,則以零元計算。

前項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額係以前一年度稅後淨利為計算基礎,依下列提 撥級距及比率累計計算之:

一、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部分,無須提撥。

二、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至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提撥百分之二十。

三、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五千萬元部分,提撥百分之十五。

四、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部分,提撥百分之十。

五、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提撥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