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應以稅後淨 利為計算基礎,提撥專戶保管,以備輸氣管線汰換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