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 103 年 01 月 20 日)
第9條
事業得就下列事項向用戶收取費用:

一、用戶申請停氣之作業。

二、用戶申請復氣之作業。

三、事業為用戶裝置微電腦瓦斯表之通訊設備。

四、事業為用戶裝置緊急遮斷設備、自動遮斷設備或其他加裝於輸氣管線 上之設備。

事業為前項之收費,應依據各計費項目所耗用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 本、管線設備以外之設備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合理分攤 之一般共同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