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 103 年 01 月 20 日)
第8條
事業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事業與用戶書 面約定者,本支管之敷設費用,得由用戶自行負擔部分之裝置成本:

一、申請裝設用戶之所在地區,尚未裝置本支管。

二、本支管敷設成本經合理估計,於耐用年限內無法經由從量費回收。

三、應備本支管裝置費用之計費方式及金額,以書面方式交付管線裝置申 請人或用戶確認。

事業依前項規定,與用戶之書面約定事項,應包括本支管裝置費用之計費 方式及金額。

事業應於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本支管敷設成本、向用戶收取之費用及轉 列本支管資產之金額。

事業於從量費中回收之本支管成本,轉列本支管資產之金額,僅以其所負 擔者為限。

事業應訂定與用戶所簽第一項書面約定之格式,並載明於其手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