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 103 年 01 月 20 日)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要求事業限期降低計費項目 金額:

一、裝置業務部門之年度利潤率顯著高於同業水準。

二、計費項目之金額顯著高於市場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