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 100 年 08 月 01 日)
第5條
申請者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於 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