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 100 年 08 月 01 日)
第4條
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轉請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供氣許可: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

四、各供氣區域用戶數統計表。

五、各供氣區域管線埋設長度彙整表。

六、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之供氣區域地圖三份。

七、輸儲設備配置位址圖。

八、臨時供氣營業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