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收入分離原則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25條
事業之收入可直接歸屬者,直接歸屬至各業務。

第26條
事業之收入係由多種業務共同產生且無法直接歸屬者,依下列步驟間接歸 屬或合理分攤之:

一、有相關費率可遵循者,先依相關費率予以間接歸屬至該收入所發生或 受益之各業務。

二、無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合理方式分攤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 務。

第26-1條
事業之營運資產由他人付費或補助而取得、重置、遷移或報廢者,收取之 金額於扣除因而受損或報廢營運資產之帳面價值後,應分離至各業務並認 列為遞延收入;後續年度則配合相關資產之折舊逐年攤銷轉列為收入。 前項規定於編製一般財務報告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