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附則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39條
事業於本法施行前既有之相關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第40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 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