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總則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1條
本準則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會計政策與制度及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 與原則,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第3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氣業務部門:經營天然氣業務之部門,包括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 業務部門。

二、供氣業務部門:事業經營天然氣供應業務之部門。

三、裝置業務部門:事業經營表外管初次裝置及表內管裝置業務之部門。

四、其他業務部門:事業經營第一款以外之業務部門。

五、民生用戶:供氣業務部門與裝置業務部門所服務供氣區域內之家庭、 商業及服務業用戶。

六、非民生用戶: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所服務無供氣區域限制之 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業用戶。

七、受管制業務:事業經營之業務,其性質屬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 者。

八、非管制業務:事業經營之業務,其性質非屬管制業務者。

九、個體會計原則:為公用事業監理必要,規範事業與其他個體從事交易 時,所須遵循之會計原則。

十、分離會計原則:將事業之各項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項目分離至天 然氣業務與其他業務所採用之會計概念、慣例及方法。

十一、關係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 關係人揭露」對於關係人之定義及其他相關規定。

十二、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以下稱手冊﹚:事業用以記載及說明其執行本 準則詳細步驟之文件。

十三、資金成本:事業為維持營運所需投入資金之機會成本。

十四、動因:造成各項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發生之原因。

十五、池庫:彙集由各種服務之作業活動所引起之相關成本、資產、負債 及收入之機制。

十六、內部交易: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有關產品、服務、資產使用、資產 移轉或其他相關資源之互相供給或收受。

十七、轉撥價格:各業務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之內部 交易價格。

十八、現行市場價格:藉由交易、拍賣或鑑定而取得之一般可接受市場價 值。

第4條
事業會計之監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準則之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