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查核監督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3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事業提供各項會計憑證、帳冊及與會計報告有關之營 運資料;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