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資金成本計算原則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27條
事業各業務之資金成本依下列公式計算之:資金成本=(經營各業務合理 應使用之資產-因營業活動發生之非付息負債)x資金成本率。

前項所稱經營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指依資產分離原則規定分離至各 業務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