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 100 年 07 月 07 日)
第5條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下半年之營業收支盈虧 狀況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本年度上半年之營業收支盈虧狀況表,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之狀況表格式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