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 100 年 07 月 07 日)
第4條
天然氣生產事業、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生產數量、 進口數量、出口數量、熱值及其他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 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