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 100 年 07 月 07 日)
第3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供氣數量、用戶類別及各類別 用戶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