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  ( 100 年 06 月 16 日)
第3條
天然氣事業應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指派專人負責相關資料 之登錄、維護及核對,其資訊管理系統建置範圍如下:

一、敷設於道路、橋樑、河川、共同管道、涵洞、堤防、公園或其他公、 私有土地之高、中、低壓輸氣管線。

二、輸氣管線之開關閥。

三、配氣站及進氣壓力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之整壓站。

四、儲氣設備。

五、輸氣管線、整壓站或儲氣設備之人(手)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