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登記及許可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6條
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加註審查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經營計畫書及進度表。

二、輸儲設備配置計畫圖。

三、比例尺一萬分之一之輸氣管線敷設計畫圖。

四、比例尺一萬分之一之計畫供氣區域地圖。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及所在地。 二、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第一項第一款之經營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資本額。

二、天然氣購買計畫。

三、供氣區域。

四、供氣容量。

五、各供氣區域之供氣戶數、供氣數量及計算依據。

六、各供氣區域之開始供氣日期。

七、輸儲設備項目及投資總額。

八、事業收支之概算及財務計畫。

九、輸儲設備維護計畫。

十、後果分析及風險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