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監督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54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 其開立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方式、比率及其運用方式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