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監督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53條
天然氣事業應每月將供氣數量、用戶類別、戶數資料及每半年將營業收支 盈虧狀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之項目、格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