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登記及許可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5條
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區位址圖。

三、年產能量及生產、處理計畫。

四、輸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五、輸儲設備配置及其容量。

六、處理工廠或輸儲設備屬租用者,檢附租約證明。

經營天然氣進口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接收站位址及卸收容量。

三、進口及供應計畫。

四、輸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五、輸儲設備配置及容量。 六、輸儲設備屬租用者,檢附租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