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監督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47條
天然氣事業應將輸儲設備相關資料建立輸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適時更 新資料,定期分送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亦得限期通知其更新資料。

前項地理資訊系統資料格式、項目、應分送之機關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