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監督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45條
進口天然氣之氣源不足或價格大幅波動,有影響國內天然氣穩定供應或國 家安全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

前項管制之實施要件、時機、程序、適用對象、範圍、實施內容及方式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