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登記及許可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1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許可或供氣營業執照,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記載 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定期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 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