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登記及許可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之供氣營業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及本公司所在地。

二、負責人。

三、實收資本額。

四、供氣區域。

前項執照所載事項變更者,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 具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換發 供氣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