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7條
參加能管員訓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調訓之人員,所提供之相關文 件有虛偽不實或有冒名頂替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退訓;其已發給合 格證書或調訓結業證明者,應撤銷該合格證書或調訓結業證明。

前項參加能管員訓練經退訓或撤銷合格證書之人員,自退訓或撤銷合格證 書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參加能管員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