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4條
前條所稱能管員訓練,其參訓人員之資格及訓練時數如下:

一、資格:公立或經政府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理、工科系畢業,或經教育部發給之專科學校理、工科 系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二、訓練時數:十八小時至三十小時。

能源用戶為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自置或委託能管員之規定,得填具推 薦書(格式如附件一)推薦人員參加前項訓練,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優先安 排之。

參加第一項訓練經測驗合格,且訓練期間缺席時數未逾全部訓練時數十分 之一之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合格證書(格式如附件二)。

參加第一項訓練經測驗不合格之人員,得於訓練結束日起一年內,申請參 加再測驗合格後,依前項規定發給合格證書。再測驗之申請,以二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