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經濟部能源局為執行單位。

本辦法所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