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9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參加調訓,經退訓或撤銷調訓結業證明之人員,自退訓 或撤銷結業證明之日起三年內,他能源用戶不得以該人員申請辦理技師或 能管員設置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