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6條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之技師或能管員,經中央主管機關為設置登記後,非 經塗銷該人員之設置登記,其他能源用戶不得以該技師或能管員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