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3條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使用能源數量基準者,應自置或 委託一名以上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能管員),負責執行 第四條之業務;契約用電容量超過十萬瓩者,應有二名以上技師或能管員 ,且其中一名人員應自置之。

前項所稱技師及能管員,其資格應符合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 業務資格認定辦法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為能源用戶自置者,其中至少一名應由該能源用戶之能源管理 單位主管擔任之。

第一項技師或能管員,應由能源用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技師或能管 員設置登記;技師或能管員有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