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以本部能源局為執 行單位。

本辦法所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