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6條
設置前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應於設置前,檢附下列證明文件送所在地 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二、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太陽光電發 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附件一)及結構安全證明書(附件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另檢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計算說明書:

一、設置高度超過三公尺。

二、設置仰角非固定。

三、設置範圍超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

前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於竣工後,檢附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 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完竣證明書(附件三) ,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