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
項執照:
一、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四點五公尺
以下。
二、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一點五公尺以下。
三、設置於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
前項設備屬仰角非固定者,僅得設置於地面,其高度以固定仰角三十度為
計算標準。
架高於設置面之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設施,其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太陽
光電發電設備整體水平投影面積百分之三十。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屋頂、露臺或屋頂突出物者,得視為屋簷,其最
大設置範圍以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外一公尺為限,且不得
超過建築基地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