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2條
本標準所適用之範圍,以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為 限。

前項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除應有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 備外,並得包含無頂蓋之支撐架及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