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7條
前條申請案經審查通過,並依第五條規定獲得年度裝置容量分配者,中央 主管機關應發給同意備案文件;其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型別及使用能源。

三、計畫設置之發電設備數量、總裝置容量及設置場址。

四、其他依法應履行之事項。

前項審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構)代表及學者、專家 開會審查。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記載事項,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且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條申請案未獲得年度裝置容量分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