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申請人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應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並按設備型別及使用能源種類,分別檢附下列文件:
一、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及相關法規核發之電業籌備創設
備案文件影本。
二、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規定核發之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
可證影本。
三、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設置場址使用說明。
(三)設置場址之電費單據。但未供電者,免附。
(四)足資辨識設置場址及位置照片。
(五)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核發之併聯審查意見書。
(六)地政機關意見書(設置於屋頂者,免附),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
置於地面者,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項目之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四、川流式水力發電設備:農田水利會或水利主管機關出具之圳路使用同
意函或其他證明文件。但由農田水利會或水利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認定
者,不在此限。
五、生質能發電設備:發電設備所使用燃料來源,應為百分之百農林植物
、沼氣或經處理之國內有機廢棄物之切結書。
六、廢棄物發電設備:發電設備所用燃料來源,應為百分之百國內一般廢
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切結書,及廢棄物燃料來源、製程、熱值、
發電效率、進料、成本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說明書。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四目或第四款至第六款應備文件不全而可以補正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
申請人申請時未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目或第六目文件
、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申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之申請人,如無需與經營電力網之
電業簽約躉購電能者,得免檢附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至第六目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