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 備登記、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局或委辦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