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16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運轉期間因設備老舊、損壞及其他相關事由,申請更 換與裝置容量有關之設備者,應經由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核轉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後,始得更換,且更換設備後之總裝置容量不得超過原設備登記之總 裝置容量。

前項裝置容量設備更換後,應檢附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 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