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12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人申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違 法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撤銷同意備案或設 備登記。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情形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登記事項不 符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二、第一型及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人取得之電業籌備創設備案或 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

三、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變更經同意備案事項。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提供運轉資料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五、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終止運轉發電。 前項各款情形,按其情形得改善者,於廢止前得先通知限期改善。

第一型及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人取得之電業執照或自用發電設備 登記證有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其設備登記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