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11條
前條申請設備登記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與設備登記申請表所載內容 符合者,應發給設備登記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期間內補正。 二、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情形與設備登記申請表不符或經限期改 善仍未改善。

三、申請人拒絕、規避或妨礙查驗。 四、有違反法令之情形。

前項設備登記文件所載事項或內容須變更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