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 103 年 08 月 13 日)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本辦法之申請示範獎勵補助案,準用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

申請示範獎勵補助案經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核定其設置計畫及每(峰)瓩獎勵補助金額上限。但實際撥付金額,依 獎勵補助金額領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