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 103 年 08 月 13 日)
第8條
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 :

一、申請文件不符第四條或前條規定。

二、由代理人申請,未附具委任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應予補正。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未取得認可文件。

二、經依前項通知補正,逾期未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三、非由認可文件記載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