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 103 年 08 月 13 日)
第6條
取得認可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購置獎勵補助金額每(峰)瓩以新 臺幣五萬元為上限核計。但每一申請案獎勵補助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 萬元。

前項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適用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躉購費率者, 其獎勵基準不得超過其每(峰)瓩設置成本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屋頂型太 陽光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參數採用之設置成本之差額。